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名称;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 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