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名称;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

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