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