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