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
其他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国际间的船舶污染事故协查,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
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
其他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国际间的船舶污染事故协查,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