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船舶、作业单位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