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