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