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二)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二) 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