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材料和经批准的海事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移送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