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对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抽样取证清单。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

抽样取证清单,应当由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抽样取证物品;需要退还的,应当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