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抽样取证清单。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 抽样取证清单,应当由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抽样取证物品;需要退还的,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