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收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使用照相、录音、录像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