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告知当事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