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有2个或者2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