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条 对有2个或者2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