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下列情形:
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未获得必要的休息上岗操作;
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不按照规定的航路航行;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不遵守避碰规则;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不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不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者清洁;
不按照规定使用明火;
不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