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设施所有人或者设施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