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和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