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