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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水域、船舶、设施、作业,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海事行政处罚文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0日以交通部令2003年第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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