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
1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1年内是指自该违法行为发生日之前12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