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预审完毕后,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意见,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按规定不需要听证或者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同意负责行政执法调查的内设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按照规定应当听证的,同意调查人员意见,建议报批后举行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调查人员修改;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调查人员补正;

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调查人员纠正;

不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