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七十一条 本节所称水上拆船、海港、船舶,其含义分别与《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节所称内水、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排放、倾倒,其含义分别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引用法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第十节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