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本条前款所称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包括下列情形:

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

中国籍船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不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

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处理意见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