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的,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宣布作废。

本条前款规定的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行为:

持用弄虚作假、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方式从海事管理机构获取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持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持用采取转让、买卖、租借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