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船舶上服务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无船员职务证书;
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