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船舶上服务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无船员职务证书;

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