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九条 海事行政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