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四章 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根据提单确定的交接方式,在码头堆场、货运站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办理集装箱、集装箱货物交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