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还应当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