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
过驳作业对海洋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