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航道管理机构职责或者专用航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 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 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 其他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