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务船舶检验、船员配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海上设施的内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军用航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为军事目的进行作业或者水上水下活动的管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 外国籍公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航行、停泊、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