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