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一)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