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