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