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