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