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