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