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