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