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