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三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