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