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一式一份);
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其他重要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