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