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