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