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还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