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