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 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