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