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